ACCA干货知识丨对收购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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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股份比例的后果

通常情况下,潜在要约人在提出要约之前,已经了获得一定的股份。任何人都可以收购上市公司或另类投资市场公司高达 29.9% 的股份,而不受任何时间限制。下文概述了一些重要的股权(在英国)及其后果:

在英国和美国,公司通常拥有广泛的股权,其收购监管以市场或股东为基础,旨在保护广泛而分散的股东,因此重点在于代理问题和对广泛分布股东的基础保护。

而在欧洲,大多数大公司都不在证券市场上市,通常由一个拥有 25% 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投资者或创始家族)主导。银行往往是实力雄厚的股东,在大公司董事会中占有一席之地。欧洲已经制定了相关法规,以保护这些强大的利益相关者集团的权力,这有时被称为基于利益相关者的制度。

欧洲关于收购的法规一般旨在保护更广泛的利益相关者群体(如债权人、雇员和国家利益)。

英国法规—The City Code城市守则

这是一项自愿性守则,旨在出价过程中保护股东的利益。虽然是自愿遵守,但任何不遵守的上市公司都可能被伦敦证券交易所暂停成员资格。该守则的细节不必死记硬背,但考试会考察其存在的目的。

欧盟于 2006 年引入了《收购指令》,以实现股东制度和利益相关者制度的协调和统一。其中采用了《城市准则》中的许多要素,使欧洲的制度与英国和美国的制度趋于一致。其要点包括:

1、The mandatory bid rule强制出价规则

该规则旨在保护小股东,一旦竞购者积累了一定比例的股份,他们就有机会以公平的价格退出公司。在英国,《城市收购与兼并法》规定了这一门槛,即 30%。

强制出价规则的依据是,出价人一旦获得控制权,就可能利用自己的地位损害小股东的利益。这就是为什么强制要求出价人向其余股东出价,不得低于出价前特定时期内已收购股份的最高价格。

2、The principle of equal treatment平等待遇原则

一般而言,平等待遇原则要求竞购者向少数股东提供的条件与先前向大股东提供的条件相同。

3、Squeeze-out rights挤出权

挤出权赋予已获得特定股权比例(通常为 90%)的竞标者有权迫使小股东出售其股份。

一旦达到阈值比例,竞标者就能获得 100%的股权,以消除小股东可能引发的潜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