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科目《行政法》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的区别

1.派出机关

(1)类型

①省、自治区政府在必要时经国务院批准设立行政公署;

②县、自治县政府在必要时经省级政府批准设立区公所;

③市辖区、不设区的市政府经上一级政府批准设立街道办事处。

(2)地位:相当于一级政府,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2.派出机构

(1)类型

①地方各级政府的内设机构和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

②工作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

(2)地位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理由在于,原则上法律不承认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有独立的主体资格,除非有特别的授权。

①内设机构。行政机关内部总是由一些机构组成,即内设机构。这些内部机构除非得到法律、法规、规章的特别授权。—般不能成为行政主体,既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力,也不能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没有得到法律、法规、规章特别授权的内设机构,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了行政权力,如果发生纠纷,应当以其所属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当然,如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在授权范围之内或者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内设机构为被告。

②派出机构。法律地位包括三种∶

一是由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在授权范围之内作出一定的行政行为时,派出机构是有行政主体资格的。

二是接受行政机关委托作出行政行为。此时派出机构不是行政主体,没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力,应当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或被告。

三是《行诉解释》第20条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4条将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越权的情形分为幅度越权和种类越权,并分别确定责任主体。如果是在幅度上越权,从理论上讲,它是没有资格的。但是幅度有没有越权,只有经过审理之后才能知道,所以应由越权者自己承担责任。如果是种类越权,即行政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此时因为违反了“法无授权即禁止”的原则,行政机构自己无权与行政相对人对适,而应当由设立该行政机构的行政机关作为被告或被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