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科目《刑法》抢劫罪的加重构成(上)

1.入户抢劫

“户”的含义与范围

①“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起居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户”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一般情况下,集体宿含、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总之,这里的“户”应该指私人住宅或相当于私人住宅的封闭性场所,而不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办公室、仓库以及公共娱乐场所;对于居民有自己宅院的,进入其宅院范围内,一般也视为“入户”。

②刚装修好的无人居住的新房不算“户"。

③部分时间用于从事经营、部分时间用于生活起居的场所,一般采取营业时间说,同时以隔断区分说为补充。

行为人在非营业时间强行入内抢劫或者以购物等为名骗开房门入内抢劫的,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对于部分用于经营、部分用于生活且之间有明确隔离的场所,行为人进入生活场所实施抢劫的,应认定为“入户抢劫”;如场所之间没有明确隔离,行为人在营业时间入内实施抢劫的,不认定为“入户抢劫”,但在非营业时间入内实施抢劫的,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例如,甲去乙的美发店理发,乙的理发店一半用于美发,一半用于生活起居,中间设置了帘布隔断,甲进入生活起居的卧室实施抢劫。甲属于入户抢劫。

(2)“入户”目的的非法性

“入户”必须以实施人身或财产犯罪为目的。如果抢劫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人身或财产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甚至基于某种合法、正当理由进入他人住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因此,需要区分“入户抢劫”与“在户内抢劫”。

例如,甲是产品推销员,进入乙家推销产品时,发现乙家只有一老太太,且室内十分豪华,临时产生抢劫意图抢劫财物。甲不属于入户抢劫。

(3)暴力或者暴力胁迫等强制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

例1.乙在自家门外晒太阳,甲将其打伤,进入室内劫取财物。甲不构成入户抢劫,只成立一般抢劫罪。

例2.甲将乙从户内用暴力赶出户外,然后入户取财。甲成立入户抢劫。

【司法解释】转化抢劫的情形

入户盗窃、诈骗、抢夺时,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在户内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转化为抢劫,同时认定构成入户抢劫。在户外使用暴力,转化为抢劫的,不认定为入户抢劫。在户内携带凶器抢夺的,只要没有对人实施暴力、威胁等强制措施,只能转化为一般的抢劫,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4)主观认识:必须认识到是他人的“户”

例如,甲以为是一商店,欲行抢劫,进去一看,是一民居,立即退出,不构成入户抢劫。甲如果认识到是民居后,继续实施抢劫的,成立入户抢劫。

(5)户主与被害人不要求同一。

张三以实施人身或财产犯罪为目的进入甲的住宅,抢劫在李四家的王五(李四的朋友)的财物。张三构成入户抢劫。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1)“公共交通工具”的范围。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这里的公共交通工具包括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不包含小型出租车。对于虽然不具有商业营运执照,但实际从事旅客运输的大、中型交通工具,可认定为公共交通工具。接送职工的单位班车和接送学生的校车等大、中型交通工具,视为公共交通工具。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认定。包括对营运状态下的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也包括拦截运营途中的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对旅客和乘务人员等实施抢劫。在未营运的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上对司售、乘务人员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3)转化抢劫的情形。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时,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转化为抢劫,同时认定构成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注意】在户内、交通工具上携带凶器抢夺的,只要没有在户内或交通工具上对人实施暴力、威胁等强制措施,只能转化为一般的抢劫,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和“在交通工具上抢劫”。

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①关键是抢劫财产的范围如何界定,这里是指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

②客户的资金是指已交付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资金。

③抢劫正在使用中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运钞车的,视为“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