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科目《三国法》多边投资担保机构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于1985年世界银行年会通过,1988年4月12日生效。依照公约而建立的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简称MIGA)是一个具有完全法人资格的国际组织,在法律上、财务上具有独立性,有权签订合同,取得并处理动产和不动产,进行法律诉讼。

01承保风险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承保成员国私人投资者在向发展中国家成员投资时可能遭遇的政治风险,具体包括下列四种:

(1)货币汇兑险。即东道国政府采取任何措施,限制投资人将其货币兑换成可自由使用货币或被保险人可接受的另一种货币。

【注意】

货币汇兑险包括禁止汇兑或汇出、拖延汇兑或汇出,因此消*的限制汇兑也属于货币汇兑险的范畴。但东道国货币大幅贬值属于商业风险,不在承保范围。

(2)征收和类似措施险。该险包括东道国政府采取立法或行政措施,或懈怠行为,实际上剥夺了被保险人对其投资和收益的所有权或控制权。但政府为管理其境内的经济活动而通常采取的普遍适用的非歧视性措施不在此列。

【注意】

政府为管理其境内的经济活动而通常采取的普遍适用的非歧视性措施,如东道国新所得税法致投资者所得税增加,属于商业风险,不具有针对性,不属于征收和类似措施险。

(3)政府违约险是指东道国政府不履行或违反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合同,如果投资人又不能求助于司法或仲裁秩序时,机构对因此而造成的投资人的损害予以补偿。

【注意】

构成“政府违约”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①东道国违约;②投资者无法寻求当地救济。仅有政府不履行合同的事实,但缺乏条件②,尚不能构成政府违约险。

(4)战争和内乱险,其不论是否发生在东道国境内。

【注意】

内乱主要是指以推翻政府为目的的有组织的暴力活动,因此罢工、学潮等不能视为内乱。

02合格投资

合格投资是指在投保申请注册后才开始执行的新投资。

03合格投资者

(1)自然人:不具有东道国国籍的任何一个会员国的国民,均可成为合格的投资者。

(2)法人:在东道国以外的会员国登记并在该国设有主要营业点的公司,或在东道国注册登记,但多数资本为东道国以外的一个或几个会员国所有或其国民所有的法人。

【注意】

如果东道国同意,且用于投资的资本来源于东道国境外,则在东道国和投资者联合申请,得到多边投资担保机构董事会特别多数票通过的情况下,还可以将合格的投资者扩大到东道国的自然人、在东道国注册的法人以及其多数资本为东道国国民所有的法人。可见,合格投资者既可以是东道国以外的自然人或法人,在满足特殊条件下,也可以是东道国的自然人或法人。

不管是发展中国家投资者,还是发达国家投资者,只要符合上述条件,都可向MIGA申请投保。

04合格的东道国

合格的东道国是发展中国家。

【注意】

多边投资担保机制只要求投资目标国(东道国)必须是发展中会员国,对投资者的母国没有限制。

05多边机构的代位权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一经向投保人支付或同意支付赔偿,即代位取得投保人对东道国或其他债务人所拥有的有关承保投资的各种权利或索赔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