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A《经济法》知识点介绍:抵销权!

CPA《经济法》备考中,考生要认真对待,今天,融跃小编为广大考生分享一下抵销权的相关知识!

抵销权是指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宣告时对破产人负有债务的,有不依破产程序以破产债权在破产分配前相互抵销的权利。

抵销权设立的目的在于保障对破产人负有债务的破产债权人的利益,做到相互债务公平清偿。破产法上的抵销权是在民法有关债务抵销规定的基础上形成,并针对破产程序的特点对民法抵销规定的条件作有扩张与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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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分析: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债权人可以行使抵销权的是( )。

A、甲享有债务人120万元的债权,同时又是债务人股东,在债务人破产时,甲尚有100万元的分期出资额未缴纳

B、乙享有债务人120万元的债权,但在听说债务人申请破产后,购买了债务人100万元的货物并拒绝支付货款而形成债务

C、丙应付债务人100万元的货款,在债务人破产申请被受理后,从另一债权人手中以六折的价格买入了100万元的债权

D、丁应付债务人100万元的货款,在债务人的破产申请被受理后,继续向债务人提供了100万元的货物,未能及时收到货款而形成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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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D

【解析】

债务人的股东欠缴出资、抽逃出资的,与他的债权不能抵销,所以A错误。债务人的债权人在明知债务人有破产原因还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不得抵销,所以B错误。债务人的债务人在明知债务人有破产原因还取得对债务人的债权的,不得抵销,所以C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