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A题目分享:第一部分1-1

某市八个市辖区人民法院分别收到了20家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经查,该 20家公司均为关联方,但并不存在法人人格高度混同的情况,遂决定对该20家公司进行程序合并破产。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 该 20 家公司的合并破产案件,应当由核心控制企业所在区人民法院管辖

B 该 20 家公司的合并破产案件,应当由所在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一家法院集中管辖

C 如果人民法院发现其中有两家公司不当利用关联控制关系形成债权,应当列为劣后债权

D 如果人民法院发现其中有两家公司不当利用关联控制关系形成债权,但该债权存在物权担保的,继续有效

答案:B C

解析:

(1)选项AB:程序合并破产案件,综合考虑破产案件审理的效率、破产申请的先后顺序、成员负债规模大小、核心控制企业住所地等因素,由共同的上级法院确定一家法院集中管辖:(2)选项CD:在程序合并破产案件中,关联企业成员之间不当利用关

联控制关系形成的债权,应当劣后于其他普通债权顺序清偿,且该劣后债权人“不得”依据其他关联企业成员提供的物权担保就特定财产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