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CGFT会计学原理中,会计主体假设是指企业是独立于其所有者及其他企业之外的个体。之所以会有这样一条假设是因为将不同企业的会计信息区分来有助于更好地做决策。
企业个体可以以三种法律形式存在: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
1、独资企业
指归一个人所有的企业,法律上对开办独资企业没有任何特殊要求。从会计核算的角度来看,独资企业是一个独立的主体,但从法律角度来看,独资企业并非一个独立于其所有人之外的法人实体。
2. 合伙企业
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所有人所共同拥有的企业,其中,这些共同所有人成为合伙人。同独资企业一样,法律上对开办合伙企业没有什么特殊要求,唯 一的要求就是合伙人必须有共同经营企业的协议,协议既可以采取口头形式也可以采取书面形式。
3. 公司
指在法律上独立于其所有人之前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它只对自己的行为和债务负责。公司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也就意味着公司在开展业务的时候,可以像人一样享有权利、承担责任和义务。
公司的行为通过其法人代表--经理来实现,独立的法律地位还有另外一层含义,即公司的所有人,也叫股东,对公司的行为和债务不需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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