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2年实施司法考试制度时,司法部根据应试人员报名条件、合格分数线和适用范围不同,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分为A类、B类和C类。
在起草《管理办法》时,我们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将上述做法上升为制度性规定,在《管理办法》中明确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适用范围,规定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B类和C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适用范围由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协调委员会确定。
取得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在获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9条规定的专业学历条件后,其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也就是说,这些人员不需要再次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达到全国统一合格分数线,其证书即在全国范围内有效。这就减轻了他们的“考证”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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