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M考试有大量的知识点是需要考生重点掌握的,其中就有风险负担!下文是对风险负担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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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负担又称“危险负担”、“风险责任”,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履行标的所承担的风险。
风险负担在法律上有不同主张:
(1)主张由债权人负担,即认为债务人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而免除给付后,债权人仍应为对待给付,损失风险由债权人负担;【资料下载】点击下载FRM二级思维导图PDF版
(2)主张由债务人负担,即认为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而导致给付不能时,债务人不得请求对待给付,损失风险由债务人负担;
(3)主张由所有人负担,即认为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致给付不能时,风险由标的物所有人负担,以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作为划分风险负担的时间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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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有关风险负担的规定多为非强制性规定,可由双方当事人自由约定。我国立法未予明确规定,但一般认为实际采所有人负担立法例。因《民法通则》规定标的物所有权自交付时转换。迟延履行的当事人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风险。
风险负担的一般规则及风险转移的关系
风险负担的一般规则是:风险在哪一方,哪一方就应当承担该风险所产生的损失。因此,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就表现为标的物风险转移问题,主要涉及风险转移的时间、风险转移的条件以及一方违约对风险转移的影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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