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CGFT财务分析课程中,对于公司法相关规定的掌握是很重要的。公司法的相关规定都有哪些呢?
公司法第八章“公司财务、会计”,对上市公司的财务与会计行为作出了如下规定:
1、第 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2、第 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
3、第 一百六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4、第 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5、第 一百六十八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及国务院财政部分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
6、第 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足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7、第 一百七十条规定,公司拼接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
8、第 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应当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9、第 一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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