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A《经济法》知识点解析:持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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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文是对CPA《经济法》中持票人的介绍,还有例题分析,一起看看吧!

持票人又称“执票人”,是指持有票据的人。

①票据权利的享有者,即受款人。票据通常由受款人自己持有,是票据关系的基本当事人。有权向付款人行使付款请求权,在遭拒绝时,可向前手或发票人行使追索权。

②客观上持有票据的人。票据为受款人自己持有,则受款人为持票人。如为非受款人以外的第三人持有,则成为并不享有票据权利的持票人,包括合法持票人与非法持票人。

前者之持有有合法依据,如票据权利人的委任背书而持有。后者指无法律依据而持有,如窃取他人的票据占为己有而成为的持票人。一般地,除记名票据外,谁是持票人谁就取得受款人地位。除非有相反证据。

CPA《经济法》持票人例题解析:

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持票人在一定期限内不行使票据权利,其权利归于消灭。下列有关票据权利消灭时效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持票人对商业汇票的出票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

B、持票人对商业汇票的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1年

C、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D、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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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CD

【解析】

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权利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的情形有4种:(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因此本题选项ACD正确。